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648号
原告:高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肖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