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炳林与赵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863号

原告:吴炳林,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许杰,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赵艳红,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林与被告赵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炳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炳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633元(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吴炳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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