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863号
原告:吴炳林,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许杰,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赵艳红,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林与被告赵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炳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炳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633元(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吴炳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