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73号
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春城街道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颢,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方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天伟,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东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