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6号
原告:姜俊峰,住吉林市。
被告:张军,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峰与被告张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俊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俊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姜俊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