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与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647号

原告:李俊,住吉林市。

被告:王大力,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了李俊与被告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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