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647号
原告:李俊,住吉林市。
被告:王大力,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了李俊与被告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