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68号
原告:孙晓刚,住吉林市。
被告:马骥,住吉林市。
第三人:于俊勇,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刚与被告马骥、第三人于俊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4820元(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980元)由原告孙晓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