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刚与马骥,于俊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68号

原告:孙晓刚,住吉林市。

被告:马骥,住吉林市。

第三人:于俊勇,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刚与被告马骥、第三人于俊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4820元(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980元)由原告孙晓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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