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314号
原告:张桂荣,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与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荣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荣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张桂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