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765 李淑华判决书

2016-09-23 07: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李淑华,女,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巩玉芹,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赵起云,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巩玉芹、赵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玉芹、赵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李淑华诉称:被告巩玉芹与赵起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被告巩玉芹分四次向原告李淑华借款人民币共计6万元,被告巩玉芹承诺只用三至四个月,但借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承诺,原告多次找被告巩玉芹、赵起云催要,被告巩玉芹、赵起云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巩玉芹、赵起云偿还原告李淑华欠款6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2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巩玉芹、赵起云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巩玉芹分四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四张借条,即:2014年8月8日借款2万元借条(约定2014年11月8日偿还欠款)、2014年8月13日借款2万元借条(约定2014年11月13日偿还欠款)、2014年8月9日借款1万元借条(约定2014年12月9日偿还欠款)、2014年8月10日借条(约定2014年12月10日偿还欠款)。原告主张,2014年8月8日、8月13日借款共计4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8月9日、8月10日借款共计2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该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

在庭审中,根据李淑华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巩玉芹在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淑华提供的被告巩玉芹出具的借据四张,金额为6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巩玉芹给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2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据虽由被告巩玉芹出具,但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巩玉芹、赵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淑华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2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福伟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