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民初923号
原告:陈秀忠,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负责人:梁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男。
委托代理人:苑茵,女。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泓源支行。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负责人:瞿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波,女。
委托代理人:刘雪松,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泓源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