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009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张继伟,行长。
被告:朱建华,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朱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