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6)吉0182民监2号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榆0182民监2号
原审原告秦喜斌,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7组。
原审原告徐洪年,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西泉岭屯10组。
原审原告金亚清,男,1967年12月29日,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大岭镇虎岗村8组。
以上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庄显鹏,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伍,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久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1组。
原审原告秦喜斌、徐洪年、金亚清与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张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利
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