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年,秦喜斌,金亚清,张久成,都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9-23 07:22

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6)吉0182民监2号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榆0182民监2号

原审原告秦喜斌,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7组。

原审原告徐洪年,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西泉岭屯10组。

原审原告金亚清,男,1967年12月29日,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大岭镇虎岗村8组。

以上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庄显鹏,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伍,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久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1组。

原审原告秦喜斌、徐洪年、金亚清与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张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利

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春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