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艳儒,陈洪学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榆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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