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榆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2016)榆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陈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