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2147号
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彭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5年11月3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因被告懒惰及脾气不好,婚后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三间砖瓦房)归孩子平均所有诉来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原告要求离婚,但其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