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758号
原告:曲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