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丹,齐双双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63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继纯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