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63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继纯
(2016)吉0182民初263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