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4179号
原告:刘淑杰,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洪福,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杰诉被告刘洪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
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2014)榆民初字第4179号
原告:刘淑杰,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洪福,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杰诉被告刘洪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
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