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39号
原告钱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石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