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宪荣,石守东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39号

原告钱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石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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