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021号
原告:李玉珠,住公主岭市。
被告:高玉学,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珠诉被告高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珠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0元减半收取5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
(2016)吉0122民初2021号
原告:李玉珠,住公主岭市。
被告:高玉学,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珠诉被告高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珠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0元减半收取5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