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方,王利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1203号

原告:齐某,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16日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权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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