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1203号
原告:齐某,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16日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权
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
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