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杰,曾占君,李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111号

原告周士杰,男,1964年3月11日生人,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土桥镇街道一组。

被告曾占君,女,1973年7月10日生人,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0组。

被告李敬东,男,1972年10月26日生人,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0组

原告周士杰诉被告曾占君、被告李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士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壮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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