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111号
原告周士杰,男,1964年3月11日生人,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土桥镇街道一组。
被告曾占君,女,1973年7月10日生人,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0组。
被告李敬东,男,1972年10月26日生人,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0组
原告周士杰诉被告曾占君、被告李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士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壮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