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华诉李清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华,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山,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吉林省东辽县。

上诉人贾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清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19日上诉人贾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贾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贾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忠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王诣渊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宿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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