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华,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军,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山,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吉林省东辽县。
上诉人贾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清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19日上诉人贾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贾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贾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忠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王诣渊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宿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