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2229-1号
原告许凤玉,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陆,住德惠市。
被告沈丽,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玉与被告李陆、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凤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凤玉撤回对被告李陆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祝 飞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