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欣诉闫小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闫某某,男,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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