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129号
原告单奎伍,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黎海涛,住德惠市。系德惠市夏家店镇靠山村机砖厂经营者。
被告张凤志,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奎伍与被告黎海涛、张凤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奎伍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凤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奎伍撤回对被告张凤志的起诉。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