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重字第399号
原告:陈吉玉,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兰玉,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玉与被告王兰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吉玉以双方进行和解为收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原告陈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吉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刘 增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