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3257号
原告:于庆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柳河县柳河镇站前委七组。
委托代理人:耿芳记,延吉市朝阳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吉市烟集国营造林林场,地址:延吉市依兰镇。
负责人:崔京日,该场场长。
临时负责人:李晓勇,该场副场长。
被告:宋文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烟集乡兴农村。
委托代理人:冯艳春(系宋文斌的妻子),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烟集乡兴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军诉被告延吉市烟集国营造林林场、宋文斌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庆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于庆军负担。
审判长 金 纯
审判员 崔 麟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