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077号
原告:郑淑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何守相,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何欣,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郑淑兰与被告何守相、何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 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郑淑兰负担,邮寄费336元,返还郑淑兰252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