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淑兰与何守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077号

原告:郑淑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何守相,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何欣,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郑淑兰与被告何守相、何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 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郑淑兰负担,邮寄费336元,返还郑淑兰252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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