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俊诉被告丁锋涛、苏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825号

原告刘俊,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丁锋涛,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苏广玲,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丁锋涛、苏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

审判员  刘 懿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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