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825号
原告刘俊,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丁锋涛,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苏广玲,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丁锋涛、苏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撤回对被告苏广玲的诉讼。
审判员 刘 懿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