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杨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徐晓钢,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系原告表哥。

被告张某某,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贤、栾好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晓钢到庭,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起诉称:被告系原告继母,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与原告父亲杨景才登记结婚,原告父亲于2014年2月26日去世,遗留下位于平岗镇老龙村五组林地,该林地2005年购买,属于原告父亲杨景才婚前财产,让被告据为已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原告父亲杨景才遗产(平岗镇老龙村五组:树种为人工落叶松,四至为东至二道沟、南至李树园、北至三组地,以林照为主)价值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楠)系被继承人杨景才之女,2013年11月12日,被继承人杨景才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有一继女,名为杨某某(已成年)。被继承人杨景才于2014年2月26日因病去世。杨景才生前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杨景才的遗产有位于东辽县平岗镇老龙村五组,树种为人工落叶松,四至为东至二道沟、南至李树园、北至三组地的39.49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集体林地拍卖合同复印件、集团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杨景才户口本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调查证实。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景才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故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继女杨慧茹在杨景才与被告张某某结婚时已成年,故本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涉案财产属杨景才婚前个人财产,故该遗产应由原告杨某某及被告张某某依法平均分割。故涉案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应由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共有,其中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分别享有1/2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景才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平岗镇老龙村五组,树种为人工落叶松,四至为东至二道沟、南至李树园、北至三组地)39.49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1/2份额。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52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懿

人民陪审员  姜 贤

人民陪审员  栾好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逄宗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