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900号
原告唐连仲,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姜洪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仲与被告姜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连仲于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连仲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连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唐连仲负担70元,剩余7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洪良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