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连仲,姜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21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900号

原告唐连仲,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姜洪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仲与被告姜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连仲于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连仲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连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唐连仲负担70元,剩余7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洪良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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