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820号
(2016)吉2404民初820号之一
原告:李世义,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吕玉强,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杜丽琴,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义与被告吕玉强、杜丽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世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李世义负担。
审判员 吴锡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金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