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缆玖烨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883号

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缆玖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蒋兴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缆玖烨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5元由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方景俊

审判员  鞠洪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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