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珲春市敬信镇回龙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明祥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4民初字257号

原告:珲春市敬信镇回龙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珲春市敬信镇回龙峰村。

法定代表人:金元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京海,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祥,男,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敬信镇九沙坪村一组。

原告珲春市敬信镇回龙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回龙峰村”)与被告张明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光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回龙峰村的法定代表人金元春及委托代理人李京海、裴雄日,张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回龙峰村诉称:张明祥未经我村同意,开垦我村位于图们江河坝地11418平方米荒地,种植庄稼。经我村多次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土地,但张明祥置之不理,拒绝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张明祥立即返还我村11418平方米土地。

张明祥辩称:对回龙峰村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开恳荒地时是经当时的村长同意。并且我开荒时付出很多并投入了5万多元。2012年开荒,刚有两年收获。如果村里把我的投入给我,我同意返还土地。否则,我不同意返还土地。

经审理查明,张明祥系珲春市敬信镇九沙坪村村民。2012年,未办相关手续,亦未与回龙峰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花费相应投入开垦回龙村图们江边河坝地11418平方米(东—朝鲜;西—玻璃洞村;南—朝鲜;北—鲁田村)。之后,张明祥在该土地上种植庄稼至今。回龙峰村要求张明祥返还该土地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张明祥返还其开恳的回龙村图们江边河坝荒地11418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回龙峰村查询地块的说明》、回龙峰村36户村民要求返还土地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张明祥开恳并使用的11418平方米图们江边河坝土地系回龙峰村集体所有。张明祥提出开垦土地经时任村长同意,但对此回龙峰村不予认可,张明祥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回龙峰村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要求张明祥返还涉案土地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位于图们江边河坝地11418平方米(东—朝鲜;西—玻璃洞村;南—朝鲜;北—鲁田村)返还给原告敬信镇回龙峰村村民委员会。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明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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