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字260号
原告:黄益金,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环亚山城75号楼一单元。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热电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宝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范秀岩,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告: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八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岩,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金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益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