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农民督字第322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学强。
诉讼代理人宋守宝,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申请人官利颖,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官利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景辉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