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2155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范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颖
(2016)吉0284民初2155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范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