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2213号
原告:周双,男,1997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甲君,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双诉被告王甲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周双承担。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