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2186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某,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某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50.00元。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