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 林 省 磐 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2186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某,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某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50.00元。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