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英春诉被告磐石市中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穆艳鹏、奚洋洋、陈一豪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442号

原告:付英春。

被告:磐石市中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艳鹏。

被告:穆艳鹏。

被告奚洋洋

被告陈一豪。

原告付英春诉被告磐石市中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穆艳鹏、奚洋洋、陈一豪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付英春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英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英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付英春负担。

审 判 长  廉守臣

审 判 员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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