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84民初1717号
原告:张井才。
被告:谭铁坤。
原告张井才与被告谭铁坤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井才、被告谭铁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井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谭铁坤给付借款3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借款人马成德、吴晓兰经谭铁坤担保向张井才借款30,0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4月5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逃债离家出走,故要求谭铁坤承担担保责任,给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谭铁坤辩称,我没有进行担保,原告应该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要把自己的车顶给原告,原告也没有要。借款到期后,原告没有起诉借款人,现在借款人刚走,原告就起诉我,原告和借款人之间是恶意串通,恶意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借款人马成德、吴晓兰向张井才借款30,000.00元,约定于2016年4月5日偿还。谭铁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6年5月24日,马成德以刘有生交纳的3,500.00元托老费抵顶部分借款,尚欠张井才借款26,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张井才提交的借条、谭铁坤提交的收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谭铁坤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人马成德、吴晓兰未履行义务时,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谭铁坤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马成德、吴晓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铁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张井才26,500.00元;
二、谭铁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成德、吴晓兰追偿;
三、驳回张井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谭铁坤负担485.00元,张井才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