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3民初1415号
原告:田凤彬,男,1965年2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山,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王凤彬诉被告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田凤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凤彬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