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凤彬与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3民初1415号

原告:田凤彬,男,1965年2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山,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王凤彬诉被告周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田凤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凤彬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雪雁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