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673李颖诉金尚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673号

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金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此件共1页,共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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