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791号
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秀莉,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臣,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