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45号
原告: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庆元,男。
委托代理人:周桂香,女。系被告许庆元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彦侠,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庆元均不服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吉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36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以(2015)丰民一初字第1830号、1845号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2015)丰民一初字第1845号即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许庆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在后,应终结诉讼,其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2015)丰民一初字第1830号许庆元诉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丰民一初字第1845号原告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庆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15)丰民一初字第1830号原告许庆元诉被告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