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2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崔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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