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2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崔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2016)吉0381民初272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崔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