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柳亚新诉柏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857号

原告:柳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柏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以柏某某外出无法参加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一六年就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 坤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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