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55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所坤,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桂兰,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福军,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杨桂芬,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选礼,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桂花,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张所坤、赵桂兰、孙福军、杨桂芬、王选礼、王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
诉讼费577.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坤
(此件共2页,共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