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120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与被告刘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龙物业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