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821号
原告:刘汉臣,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敏娜,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臣与被告李敏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汉臣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汉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刘汉臣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此件共1页,共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