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821刘汉臣离婚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821号

原告:刘汉臣,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敏娜,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臣与被告李敏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汉臣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汉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刘汉臣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此件共1页,共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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