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22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逄银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海物业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文智